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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排放国家标准
浏览: 发布日期:2019-04-29

  医疗废水指的是医疗机构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例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废水。

  医院污水排放国家标准是什么?

  1、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2、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3、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5、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医院污水排放国家标准(图1)

  注: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医院污水排放国家标准(图2)

  注: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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